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
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
一、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。学校若分期建设,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。 重点学校、示范性学校、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,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。 二、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-1。
注: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。 (三)公共教学用房。应配置多功能教室、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。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-3的规定。
注: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。 二、 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(一)普通教室。每班设1间。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。 (二)专用教室。应配置实验室、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,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。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-4的规定。
注: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。 (三)公共教学用房。应配置多功能教室、图书馆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。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-5的规定。 |